根據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在2019年度終了後,需要匯總2019 1至12 31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扣除費用6萬元和專項扣除、特別項目。
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去速算扣除計算出本年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的預繳稅額得到本年應退或補的稅額,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補稅。
擴展數據:
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相關要求的規定:
1.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納稅人,可在離境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2.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並提供2019在單位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稅收優惠等補充資料,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