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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居住證需要租房合同嗎

辦居住證需要租房合同。

辦理居住證的流程如下:

1、外地人員在《居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居住證》,房主戶口簿或身份證,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房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居住證》有效期為壹年,逾期作廢。《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居住證》;

3、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壹年的《居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外地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居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員遺失《居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以自己的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為準,請帶好上述材料);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以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學籍檔案或學生證、親屬戶籍資料等為準,請帶好上述材料);

3、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需要攜帶身份證明、近期照片以及租房合同到租房所在區域的派出所進行申請,受理點進行初步核對,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簽名,出具受理回執。辦理居住證需要租房合同,沒有租房合同的需提供房東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房產證明材料以及房東的身份證明材料,同時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