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