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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最新征地補償標準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征地補償標準: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土地分為三類:第壹類:古樓街道辦事處、鳳凰街道辦事處、西山街道辦事處。補償標準:耕地:6.96萬元/畝;菜地:76560元/畝;果園:73080元/畝;茶園:73080元/畝;精養魚塘:76560元/畝;林地:62640元/畝;未利用地:48720元/畝。二級區包括凡口街道辦事處、林澤鎮和繆欣鎮。補償標準:耕地:5.04萬元/畝;菜地:55440元/畝;果園:52920元/畝;茶園:52920元/畝;精養魚塘:55440元/畝;林地:45360元/畝;未利用地:35280元/畝。三類區的範圍:花湖鎮、楊野鎮、汀祖鎮、延吉鎮、沙窩鎮、碧石渡鎮、獨山鎮和長崗鎮。補償標準:耕地:4.59萬元/畝;菜地:50490元/畝;果園:48195元/畝;茶園:48195元/畝;精養魚塘:50490元/畝;林地:41310元/畝;未利用地:32130元/畝。上述補償標準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壹)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可以按照產值進行補償,無法計算產值的可以給予合理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合理補償。征地方案公布後,搶種搶建不予補償。(2)征用耕地的,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有收入的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入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三)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無法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蔬菜基地建設和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五)國有農用地使用補償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國家有關征地立法的精神,對農民土地征收補償費是可取的,這樣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其次,如果因為土地的良好利用,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進行特種種植和養殖業等,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獲得較高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