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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等社會保障性房屋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壹)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將房屋以櫃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第五條 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公安、消防、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二章 租賃管理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壹)房屋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或其他房屋使用證明等有效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轉租房屋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供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第七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料、證件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並出具《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最低為1年,有效期內承租人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將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簽訂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房屋租賃證》中。

對不能提供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要件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只對房屋的狀況和出租人的身份進行登記,出具《房屋出租證明》,不予核發《房屋租賃證》。第八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裝修的約定;

(八)轉租的約定;

(九)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房屋產權有爭議的;

(二)***有房屋未取得全體***有人同意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四)已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

(五)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

(六)擅自將住宅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租賃的房屋。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用作集體宿舍的,實際居住人人均占用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第十壹條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登記、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持《房屋租賃證》或者《房屋出租證明》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證。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對經營場所屬租賃房屋的,應要求當事人提供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經紀機構接受租賃委托業務時,應當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經紀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信息定期上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