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主張公房拆遷補償的人,壹般是指被拆遷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辦法規定的居民。有下列情況之壹的: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也屬於共住。但在取得那裏的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
2.壹般情況下,無本市常住戶口,且自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房居住滿5年的,可獲得拆遷補償款;
3.被拆遷公房中,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住在借來的房子裏,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房。4.房屋拆遷時,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將戶籍遷出被拆遷公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