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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障性住房體系包括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積金制度。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來源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通過要求所有在職職工及其單位各自按壹定比例繳存,形成屬於職工個人的專項住房消費。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壹,壹方面通過單位和個人***同負擔籌集住房專項基金,並經過長期積累,使職工購房的自我保障能力得到增強,而住房消費能力的上升也會進壹步加快房地產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另壹方面,實行“低存低貸”原則,由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為公積金繳納者提供低於商業貸款利率的購房融資,減輕了貸款者的還貸壓力。另外,公積金的部分增值收益還可以為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提供資金來源,例如進行城市廉租房的建設等,壹定程度上支持了低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對我國城鎮居民的購房提供金融支持,現已成為我國覆蓋範圍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

2、經濟適用房制度。

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在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上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了從國家層面幹預和調節房地產市場的供給機制和資金流向,通過提供相關優惠政策,緩解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的產物。

3、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舉措,目前在世界上實行範圍最廣、對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的解決也最為有效。該制度以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公***住房或進行市場租金補貼的形式為主,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國的廉租房制度首次出現於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由於我國的城鎮最低收入群體通常難以負擔經濟適用房,因此必須通過政府提供財政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來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