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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壹次性簽三年

法律分析:在找好了房源,壹切條件都滿意後,最後壹步則是簽訂租房合同了。在簽訂合同,不要忘記登記備案。雙方簽訂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房屋用途、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以便日後解決糾紛時有據可依。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房屋租賃合同應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為房東在與房客簽訂租賃合同後,如果又有他人願出更高的租金,有些房東在利益驅動下,往往會找借口與老房客解除合同,再把房屋租給後來人。而由於前壹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所以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勝訴。所以,簽了租賃合同,別忘了去登記。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