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手寫申請(黑色水性筆書寫,手印簽名);
2.申請人+* * *和申請人(申請人以外的家庭成員或共同承租人)(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 * *及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結婚證:
(1)單身/離異/喪偶,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出具單身證明;
(2)離婚人員的離婚協議、房產分割證明(法院判決書);
(3)已婚者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收入證明(所有會員必須出具,需提供證明原件):(1)工作收入證明(申請社區分配)+最近12個月工資存折明細/銀行對賬單(需:單位公章、財務章);
(2)靈活就業人員,單位證明(註明:單位地址、電話、聯系人);
(3)無業人員,本人書面說明,並由門樓領導+居民代表證明+居住地社區+街道核實並蓋章;
(4)在校學生,出具學生證+學校證明(註明:入學時間、全日制/自考、專科/本科、修業年限);
(5)勞動年齡居民須有繳納社保或醫保的證明;
6.財產證明:
(1)戶口性質證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個人,房屋登記證明(由居住地社區警務室辦理);
(3)住在親友家的家庭或個人,a .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b .業主賬號及個人頁面(原件及復印件);c .居住地居委會出具借書證明(註明親友關系及時間)。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下列證明:
(1)戶口地址與房產證地址不同的,出具相同的地址證明;
(2)本市戶籍遷入滿壹年的,需提供遷出地相關產權證明及業主戶籍首頁+個人頁,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協助核實下列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壹)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體征等信息;
(二)衛生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和獨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門、外事部門、法院的婚姻狀況信息;
(四)學生在教育部門的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籍和考試信息)和在有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的有關信息;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的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上述數據和信息的格式、標準和訪問方式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有關部門、單位有專項附加涉稅扣除信息,但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由掌握涉稅信息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