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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設存在的問題

 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市人大代表孫宏、李慧,縣人大代表沈遠峰、楊軍反映:

 近年來,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納入?33?項民生工程之壹,作為各地?促經濟、保穩定、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對於壽縣這樣經濟落後、貧困地區而言,對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拉動經濟增長、促進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在建設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

 1、建設資金嚴重不足。

 保障性住房是資金投入最大的壹項民生工程,上級補助有限,大量的建設任務下達後,地方政府資金籌措困難,影響了發展後勁,增加財政風險。

 以壽縣為例,作為國家級扶貧工作重點縣,財力極其有限,2011年僅廉租房和公租房預算資金就多達7000多萬元,就占了全縣民生工程預算資金1.4億元的50%左右,而全縣壹年地方預算收人僅為4.45億元,配套壓力超出了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

 2、建設用地?瓶頸?制約。

 當前,由於壓縮建設用地供應,建設用地指標日趨緊張,而上級下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標與地方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差距大,新增用地申報指標嚴重不足,影響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3、工程建設進度緩慢。

 主要原因是技術規範與法定要求不相適應,按要求規定,保障房項目需在動工後第二年竣工投入使用,但由於工程建設從用地選址、規劃設計、土地報批、地質勘探等到開工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

 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設企業效益低,建築商積極性不高,導致工程建設施工進度較慢。

 4、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務問題。

 壹是保障家庭的房屋、收入、常住人口等因素難以確定,導致保障對象資格確定難;二是管理信息化建設和動態監管工作滯後,保障對象後期退出制度執行較難,給後續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入住帶來困難;三是保障對象群體收入普遍很低,廉租房租金收取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收費難,長期以往,導致小區服務水平下降,人居環境變差的問題日益突出。

 建議:

 1、加大扶持力度,減少貧困地區的資金配套比例。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皖北三市七縣發展的政策,對皖北貧困地區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套資金給予優惠傾斜。

 2、解決土地計劃制約難題。

 要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作為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民生工程,應當在下達保障性住房任務的同時,同步下達建設用地指標,確保依法有序建設。

 3、強化法制建設,完善信息化管理。

 要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制訂科學規範的,既有操作性,又有實效性的措施辦法,嚴把保障對象資格條件,嚴格規範管理,擴大保障範圍。

 出臺入住廉租房對象退出的.具體管理辦法,完善住房、公安、民政、稅務、銀行等相關聯的信息系統,切實解決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執行難等相關問題。

 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自《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發布以來,各地在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政策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

 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保障用地、保障資金、退出機制等沒有落實到位的問題。

 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要求,要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強化政府責任,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加快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大力發展公***租賃住房,緩解群眾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難,逐步形成符合國情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房體系。

 為此,解決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壹步加快住房保障立法進程,推動住房保障各項工作的規範運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壹、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

 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臺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臺,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臺,而且國家也尚未出臺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

 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

 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

 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壹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

 建議如下:

 (壹)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壹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壹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壹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

 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

 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

 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

 建立責任制,采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絡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