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租賃房屋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國務院租賃房屋: (壹)承租人申請續租,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