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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業網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業網點的管理,促進商業網點的合理發展和充分利用,適應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專門從事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的固定零售場所、批發場所、服務場所、倉儲場所和市場交易場所。第四條商業網點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扶持產業、方便生產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商業網點的主管部門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商業行政管理部門。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計劃、建設、規劃、商務、土地、房產、工商、財政、國有資產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二章規劃第六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應當分別納入城市規劃和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內容包括: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行業結構和規模結構等。

商業網點建設計劃的內容包括:網點建設性質、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第八條全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市、縣(市、區)商業網點年度建設計劃由市、縣(市、區)商業網點主管部門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會同同級城市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商業網點的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經法定機關批準後不得隨意變更。如需部分變更,應按原批準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新建礦區、居民區、火車站、旅遊點和舊城區改造,商業網點應當同時規劃、設計、施工、交付使用。第十條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城市繁華地區的主要街道應當新建或者改建臨街建築,低層主要安排商業網點;現有的臨街非商業建築也可以逐步改造成商業網點。第三章建設第十壹條商業網點建設采取統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種形式。第十二條商業網點的設計應當經濟實用、新穎美觀,滿足不同行業不同網點的要求。第十三條新建住宅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預留商業用房,或者預留相應的投資和材料建設商業網點。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合法商業網點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規模予以補足或者搬遷,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或者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商業網點規模予以安置。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條市、縣(市、區)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商業網點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商業網點費;

(四)管理商業網點的區域布局、行業結構和建設規模。第十六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城市商業網點費由城市商業網點主管部門專戶儲存,統壹安排,專款專用。在網點稀少的地區,優先新建、改建和擴建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中小型商業網點。除了利潤微薄或政策性虧損無力償還和經營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國有企業外,商業網費應實行有償使用。第十七條城市新建住宅,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劃撥商業網點或者繳納相應投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辦理代建或者繳費手續,再辦理其他手續。第十八條商業網點的產權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或收取商業網點費新建的商業網點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同級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管理。

(二)新建住宅按照國務院規定預留的商業網點,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同級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統壹管理。第十九條市、縣(市、區)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管理的商業用房必須用於設置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條租賃經營網點,應由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房租要修。出租人無力或者拒絕維修的,承租人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進行維修,費用用於沖抵租金。承租人因經營需要進行裝修的費用不能沖抵租金。租房要交錢。拖欠租金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或金額,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