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基地, 按照以下標準發放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 :
1 、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本通知的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 10 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 600 元的,按 600 元發放。
2 、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 3 個月以內(含)的,增發 50% ;超過期限 3 個月以上的,增發 100% 。
搬家補助費 : 拆遷人應當向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2 元計算,每戶低於 500 元的,按 500 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壹倍計算,並壹次付清。 對強制執行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發給搬家補助費。
家用設施移裝費 :
1 、電話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2 、煤氣拆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3 、有線電視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4 、空調拆裝費,每臺 400 元。
5 、熱水器拆裝費,每臺 300 元。
6 、由供電部門批準安裝並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資的 10 安培以上電表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