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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個人退租條件包括哪些

要求承租人退廉租房需要的條件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改變住房用途的;破壞或擅自裝修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