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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壹住房多大面積不執行

據悉,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將壹名老賴的唯壹住房通過拍賣變現,債權人通過競拍得到房屋挽回損失。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是債權人的壹項制度紅利。

司法實踐證明,以往在被執行人只有壹套住房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社會各界對此反映非常強烈。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於生活無著的狀態,而壹些老賴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可如今,老賴們再也不能用“壹套房”來做擋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新規,將有望打破壹些老賴的幻想,有效破解執行難,增加債權人的勝算。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壹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2、什麽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壹般是這樣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麽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壹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註意,這裏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麽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