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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秩序和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除外。

本規定所稱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是指按規定報送、記錄、管理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促進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政務信息平臺,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服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務信息***享利用。第五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委托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等具體事務工作。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產經紀、物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居住房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電能表前供電設施安全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利用居住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居住房屋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居住房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公安、房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合辦公、聯合執法制度。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確定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居住房屋出租安全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房產、電力、市場監督管理、土地、城鄉規劃、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中發現屬於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和居住房屋出租綜合性管理服務平臺或機制,整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基層的辦事機構以及各類協管員等輔助人力資源,協助公安、房產、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居住房屋密集區域,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探索建立誌願消防者組織。第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用人單位等,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社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公約,對居住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政府網站上公示。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簽訂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依法辦理公證。第十條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規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報送下列信息:

(壹)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同居住使用人,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知流動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