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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關於定金的約定

法律分析: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會要求承租人支付壹定的金額,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押金。因此,房屋租賃中的定金屬於雙方的約定。

定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承租人因租賃而產生的債務的履行,即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未造成房屋損壞和其他應當扣除的債務的,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