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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清退了能協商嗎

公租房被清退了能協商。具體如下:

1、公***租賃住房自租賃合同到期前12個月,承租人應向公***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市)縣住保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區(市)縣住保部門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賃條件進行審核。如審核通過,則重新進入配租環節,按照輪候順序進行配租;如審核不通過,則該家庭自審核結果出具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賃住房。

2、市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按照輪候順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分配,對分配選房順序號無異議的,簽訂選房確認書並領取租賃合同,如有異議的,則取消其選房資格。

公租房的申請標準如下:

1、申請人取得新區常住戶口滿二年以上,並在新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壹點二倍以下;

3、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綜上所述,舉報公租房違規行為需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以便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舉報無效。同時,舉報人也需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權益,避免因舉報行為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