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
家庭申請人是指離婚或喪偶的夫妻和有子女的單親家庭組成的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年滿35周歲的未婚人士,以及離異或喪偶無子女的人士。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具有本市四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向無房戶、危房戶和城市房屋拆遷被拆遷人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