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住在壹起不是為了愛情,而是為了體驗生活的刺激。通過這種所謂的“時尚行為”,他們在與同齡人的交往中獲得了別人想要的“印象”。試婚同居,這種同居不同於戀愛同居。他們同居的目的是為了結婚。同居前,他們充分考慮到同居不是壹時沖動,彼此之間有結婚的承諾。但因為住房和工作問題,現在還不能結婚,只能先同居。
對於這種情感狀態,似乎只有“得償所願”才能更好地說明同居的目的。大學生處於青春期後期。由於生理和心理的發展,他們有追求愛情的需要。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學生非婚同居的定義進行了界定。筆者認為非婚同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違反法定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狹義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自願、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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