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請提取壹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且兩次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在本市租住其他住房的,每人提取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擴展數據:
青島提取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所需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租房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壹)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證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應當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
參考資料:
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青島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