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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租金租賃記錄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關系成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辦公室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辦理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可現場復印)(1)房東:房產證、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產權證或者房產證,拆遷安置表/協議或者購房合同不能用於租賃登記;(2)租賃當事人:租賃合同及身份證明;(三)房屋租賃登記表(房管所當場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