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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多少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的續簽,是。相關知識補充:

(1)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是指當事人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沒有指數簽訂或者幾個租賃合同的總租期不能超過。

(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簽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續簽之日。

(3)租賃期限屆滿並不意味著整個租賃合同無效;但超過部分的租賃期限無效,即租賃期限重新計算。

租賃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相關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將被認定無效。之後可以和對方續租,延長租期。雙方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