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簽合同的時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是明確的,大家都同意簽。合同不簽,很多事情都沒談攏。經過商量,房東不承認,租客卻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很被動,往往對自己不利。
所以不跟房東簽約租房,是壹種考驗房東人品的冒險方式。
壹般租賃合同會明確租金、押金、貨物損壞如何賠償、退租時如何操作等。如果沒有規定這些,從法律上來說,租賃時間超過半年的,只能算是租客和房東簽訂的不定期租賃合同。在這種條件下,如果租客隨時退租,那麽房東有權不退押金;房東要解除租賃關系,終止合同,需要提前壹個月左右通知租客。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押金,貨物損壞水電等如何賠償。,那麽如果房東人品不好,欺騙租客,租客就無法主張自己的權益,只能承認。
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租房時壹定要和房東簽訂白紙黑字的合同,這既是對雙方的保護,也是對租客這個弱勢角色的保護。
當然不代表不簽合同就會有各種問題。租房的時候如果和房東溝通好了,可以放心,雙方對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都有約定。更何況在壹些偏遠的地方,很多人都是1月1日交錢租房,價格也不貴。他們隨時可以走,所以簽不簽約都無所謂。
壹般來說,不簽合同租房並不違法,但和房東發生糾紛時,租客很容易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