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3.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
4.家庭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更多關於如何取消低保廉租房的信息請訪問:/ask/a 56116161616056977 . html?Zd查看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