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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非法轉租的法律後果如下: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可以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的規定,此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若出租人不解除合同,轉租關系仍然存在,不受影響。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則轉租合同亦因此而終止。

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並無直接的租賃關系,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次承租人能否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即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承租人擅自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224條即明確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可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和基於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在自行轉租情況下,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若出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於承租人的租賃權發生,在承租人有租賃權期問,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為合法,出租人不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擴展資料:

案例:私自轉租騙人房租?二房東合同詐騙被判刑

“二房東”葛某因私自轉租房屋騙取房租,近日被海澱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葛某於2011年4月承租了房主劉某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的房屋。2013年3月,她在房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遠低於承租價格的月租金,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合同,將房屋轉租給王某,並編造虛假事由,以提前交房租的名義騙取王某3.1萬元。

房主劉某發現後收回房屋,王某無法繼續租住,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葛某被民警傳喚到案,將所騙房租3.1萬元退還王某。另查,葛某於同年10月27日產壹女,尚處於哺乳期內。

考慮到葛某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賠,而且截至宣判尚處於哺乳期內,最後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並非所有二房東私自轉租房屋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承租人按時把房租繳納給房主,則只是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會構成犯罪。

而此案被告人葛某通過轉租房屋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房租。葛某在房屋可能被隨時收回的情況下,以低於其承租價格的月租金轉租房屋,並收取王某後續租金3萬余元,且未將房屋原租金交給房主,最終導致王某無法居住和房租損失的危害後果。

這顯現了她非法占有該部分房租的主觀故意。因此,葛某最終被認定構成了合同詐騙罪。

參考資料:

人民網-私自轉租騙人房租 二房東合同詐騙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