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按標準定額扣除。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除第壹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
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房屋租賃費用必須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扣除。租房合同沒有格式和模板要求,真實合同可以;
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不能同時享受;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賃費用;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無住房的,可分別扣除;
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該政策;
個人合租壹套住房(非夫妻關系),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可按租金定額標準扣除;
納稅人工作城市與實際租住地不壹致的,可以按照實際工作城市的標準扣除住房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