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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電費1.2元壹度是否合理

租房民用電費1.2元壹度是不合理的,因為壹般租房是普通住宅,普通住宅的電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在1元以下,這種超規收費可以去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房客可以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簽訂的租房合同如果有明確規定電費收費標準,租客也同意的話,完全是合理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房東顯然有部分電費屬於不當得利,應當退還多收的部分。租房的時候已經把房租算好了,電費和水費之類的應該嚴格按照國家收費標準來進行。如果是用來商業用電標準,且獲取相關證明許可,那麽1.2元壹度是合理的,商業用電耗電量大,而且收益高,定價1.2元壹度是合理的。租房民用電費1.2元壹度是不合理的。

我國法律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

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出租房國家沒有水電收費標準,具體標準是當地電力部門和水務部門確定的。壹般情況下,租房水費是按噸計算的,價格在每噸4-5元左右,而電費是按度計算的,價格在每度0.8-1元之間,用這個月水電表的表底數字減去上個月水電表的表底數字,差額乘以單位價即為租房水電費。

法律依據

《電力法》第六十六條,

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

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