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居住在親屬家庭的流動人口不得辦理居住登記。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流動人口。未滿十六周歲或者行動不便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代為申請居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