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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銀部隊、外地駐銀機構及公民個人之間所發生的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活動是指擁有房屋產權或享有房屋經營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將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經產權人同意再次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五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工作。第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納稅。第二章 租賃合同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價款、養護修繕、違約責任和當事人就其他權利義務約定的條款。第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承租原房屋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國家建設拆遷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壹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者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三章 租賃登記第十壹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許可證制度。第十二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以與他人合作、合夥、合資、聯營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賃進行登記管理。

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行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註銷手續。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壹)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五)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證件。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證件之日起10日內,對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並發給《房屋租賃許可證》。第十五條 出租人在申請登記時,應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轉租的,由轉租人在申請登記時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收取項目和標準由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第四章 租賃管理第十六條 凡出租單位自有房屋或個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後,方可出租。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

(壹)出租人對租賃房屋未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或經營管理權證書;

(二)房屋產權有爭議,尚未最終確權的;

(三)***有房屋未取得全體***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間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房屋或違章建築;

(六)已公告為拆遷對象的房屋;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按有關規定禁止租賃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條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並可以預收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月租金的3倍。第十九條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按約定期限不能足額交納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的,應收取所欠租金3%的違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