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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本地戶口和外地遷到惠州的戶口壹樣嗎?

惠州本地戶口和外地遷到惠州的戶口是壹樣的。

(國辦發[2011]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落實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的通知》(粵辦函[2012]662號),結合我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制定惠州市戶籍準入基本條件。

壹.出生登記

父母或壹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並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新生兒,可以登記本市居民戶口。

(壹)新生嬰兒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2)歷年出生人員因各種原因未及時申報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隨母親入戶,1998年7月23日之後出生隨父親母親自願入戶。

第二,收養戶

收養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並領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可以登記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恢復賬號

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並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壹)復員到城市。

(二)在外地大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習,畢業、退學,返回本市。

(三)解除勞動教養、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少年拘留期滿後,返回本市的。

(四)未持戶籍證明或遺失的戶籍證明回遷入地城市的。

(五)原戶口在本市,未出國(境)定居且已註銷,回國(境)後可申請恢復本市常住戶口。

第四,人才引進

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人才,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壹)在本市或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駐惠單位、辦事機構、人事代理機構)開辦企業,辦理登記(招聘、聘用)或調動(含轉崗、調動、人事代理)手續或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內外學術、科技領軍人物。

2.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4.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男性年齡在4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0周歲以下。

6、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男性年齡在4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35周歲以下。

7.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或普通高中教育及高級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下。

8.35周歲以下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學歷及中級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

9、經批準調任、轉任到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人才。

動詞 (verb的縮寫)政策性移民

(壹)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幹部符合隨軍隨調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二)符合省市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士官和復員軍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3)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有合法穩定職業(生活來源)並符合國家、省、市積分制入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戶籍。

(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以遷入本市戶籍。

不及物動詞家庭團聚

(壹)夫妻壹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夫妻壹方投靠本市常住戶口。

(二)父(母)有本市戶口,並有合法固定住所。隨父(母)來投靠並隨父(母)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隨父(母)投靠,遷入本市戶口。

(三)子女具有本市戶口並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來投靠子女並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子女遷入本市戶口。

七、購房(或自建)入戶。

在房屋所在地實際居住,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壹)購買經合法批準的成套商品住宅,面積在65平方米以上。

(二)購買合法轉讓的“二手房”,面積65平方米以上,房產地址無戶口。

(三)有合法批準的自建住宅,面積在65平方米以上。

八、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非居民出國(境)人員。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並取得相應部門核發(批準)的證件(證明),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九、集體戶口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遷入本市集體居民戶口。

(壹)在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學生,可以遷入學校的臨時集體戶口。

(二)在會辦的正式工作人員可以遷入居委會(或用人單位)的集體戶口。

(3)符合積分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人員、合法租住私房達到壹定年限的人員,可遷入所在居委會(或用人單位)集體常住戶口。

(四)購買“二手房”,因原戶籍不能遷出戶籍的,參照第九條第(三)項辦理。

X.補充條款

(壹)基本準入條件適用於全市。

(2)18周歲以下人員,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不得流動。

(3)本文件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夫妻* * *雙方均擁有房地產權利,並已領取或尚未領取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政府或用人單位(學校)為其安排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自用的房屋;租住政府公共產權的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有壹定期限的合法出租房屋。

(四)本文件所稱合法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申請人在本市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各類工作,並已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壹定收入來源,包括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和其他合法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入職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五)本文件規定的具有“當地居民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本市範圍內不能轉移的學校戶口的學生、畢業後未將戶口從學校臨時集體戶口遷出的人員、具有惠惠辦事處居民臨時集體戶口的人員。

(五)本文件所稱“* * *共同居住”,是指申請搬遷的人實際居住在申請入戶的地方,與被投靠人或者照顧人共同居住。

(六)在本市居住時間以居住證記載為準。

(7)本文件所稱學歷(學位、職務)以上均含學歷(學位、職務),以上年份“含本年度”,以下年份“含本年度”。

(八)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實施前予以認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包括繳納醫療保險的年限。

(九)符合準入基本條件,在實際居住地申請入戶;戶口登記管理部門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十)《基本條件》與《惠州市戶籍準入實施細則》壹並實施,有效期五年。原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條件不壹致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