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賃期內,因結婚、生育、與父母合租等原因導致承租人數量增加的。,可以向租賃住房小區房管中心申請變更本小區租戶類型;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人數減少,不再符合承租人類型標準的,應當在承租人人數減少的次月,向租賃房屋所在小區房管中心申請變更本小區承租人類型;
(3)換租類型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類型標準。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如因就業、子女上學等需要變更公租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可以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