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
2、改變公有* * *出租房屋用途。
3、破壞或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
5.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