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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擁有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某地購買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辦理了過戶手續,並繳納房屋交易費)、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和持有公房《房屋租賃證》,擁有房屋使用權的。是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度基本條件之壹。

合法固定住所的具體細節如下:

1、擁有《產權證》的自有住房;

2、具有契稅完稅證明的已購自有商品房;

3、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

4、單位分配租住的公房(憑:公房的《產權證》、與單位簽訂的租房協議、房租收據、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5、設有集體戶的就業單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6、上述合法固定住所每人必須達到6平方米以上。

父母及直系親屬的房子也應屬於合法固定住所。

擴展資料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同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賜予、繼承、經批準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合法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並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屬公有產權的房屋並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

對於在銀行按揭購買的商品住房,其按揭還款未繳完,《房屋所有權證》還被銀行質押的,可提供銀行按揭合同、購房合同、開發商開具的繳款收據(原件、復印件並加蓋“原件和復印件壹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還要提供物業開具的入住證明。

農村地區合法固定住所的概念,參照城市地區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並供其居住的住所”等的要求,農村地區應出具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證或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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