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固安縣戶籍遷移管理辦法》第五條
凡在本縣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依法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申請戶口遷移。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職業人員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和經工商部門依法註冊公司的法人以及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經房管部門確認取得所有權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權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使用權的不動產或農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確認使用權的公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