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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積金提取新政

壹是取消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戶籍限制。

黔南州繳存職工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購房,向州公積金中心申請購房和償還住房貸款,註銷產權人戶籍必須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城市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在州外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積金提取,按照與異地購房相同的標準執行,所需材料參照州內自住住房材料提供。

二是調整購買二手房的時限。職工購買二手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12個月內申請購房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壹旦發現職工在辦理完提取業務後12個月內再次辦理住房,州公積金中心有權處理。取消原規定“購買二手房必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18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三是調整舊住宅區提取利用政策。

調整優化《黔南州舊住宅區改造提取暫行辦法》,細化完善改造內容,明確改造情況以舊住宅區改造主管部門確定的範圍為準;職工申請時,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每月存款和賬戶余額計算足以償還每月還款的,可以辦理老舊小區改造提取業務。取消《黔南州舊住宅區改建提取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繳存職工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支持辦理舊住宅區改建提取業務”。

四是取消公積金貸款購房和償還住房貸款的次數限制。

職工家庭有過兩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再次購房時,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購房和償還住房貸款。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州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批復》(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復[2015]1號)中規定的“不得因購房第三次從繳存職工個人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含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得向第三套住房發放公積金貸款”的規定,黔南公積金中心嚴格執行不得發放第三套住房貸款的規定。但是,提取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和償還住房貸款卻沒有明確規定。參照其他地區的提取標準,適度取消提取購房和償還住房貸款的公積金貸款次數限制,切實保障繳存職工在工作變動或居住環境改善情況下的住房置換需求。

五是取消提取公積金繳納土地收益政策。

為落實《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住房公積金專項審計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對需要研究規範的黔南州“允許職工以房改土地收益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辦理補充土地收益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采取“承諾+授權”的方式辦理提款和貸款業務。公積金業務采用“承諾+授權”的模式。職工在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時,必須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同時必須授予州公積金中心對相關材料和信息的受理權,以及事後的審核和查詢權(包括但不限於婚姻登記、房產信息、身份證信息等。).

七是優化部分提取方法。

開通繳存職工按月提取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業務,對租住公租房的繳存職工每月自動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轉入公租房收租單位賬戶支付當月租金;繳存職工償還商品房貸款的公積金月提取開通。正常還貸的職工可以自願申請,與州公積金中心簽訂商業貸款對沖協議,授權其獲取自己的商業住房貸款信息,從而每月自動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轉入商業住房貸款還款銀行賬戶,補償已繳存職工上月的還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