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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壹下壹個人租房可以兩個人住嗎

可以的呢!

壹、承租人的義務:

不動產簽訂租賃合同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規定的,不動產的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承租人只需按時繳納租金,並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即可。

二、出租人的義務:

根據該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具有向承租人按時交房的義務。

三、佐證:***同居住人的權利

《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了***同居住人的居住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也就是說所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可以邀請人***同居住。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進行房屋轉租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擴展資料:

《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三條 租賃物的改善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