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壹條 公***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公租房的申請和使用,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地區的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不同的,因為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同,所認定的生活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