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1.未成年人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如果他們想放棄他們的繼承權,他們應該得到他們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意,通常是他們的父母。確定放棄繼承權的,可以進行相應的公證活動。
2.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置前提出。過了這個時間,公證處就不受理了。
3.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應當親自向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放棄遺產所需的程序如下:
1.棄權者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死者死亡證明、本人與死者親屬關系證明,棄物產權證明可在當地公證處辦理;
2.公證處會根據棄權的意願起草棄權聲明書,然後簽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