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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區)、鄉(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合法使用權或者管理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第四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各有關部門建立房屋租賃聯合管理機制。

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六條 房屋租賃應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章 租賃登記和信息采集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信息采集:

(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二)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或其他合法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轉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自接到租賃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信息采集證明,並將相關情況定期通報稅務部門;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條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設計用途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和車庫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十壹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信息采集證明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作為依法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的合法憑證。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信息采集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第十二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應是承租人實際支付的租金,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信息采集時,應當如實申報租賃價格。第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由稅務部門委托具備相關條件的部門代征。第三章 租賃合同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向對方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等證明身份信息和房屋產權歸屬的材料,並有義務配合對方依法查詢、核實有關信息。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