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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過高將調控!北京出臺首個地方住房租賃條例: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

首個地方住房租賃條例出爐!

8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並公開征求意見。

作為全國首個地方版本的住房租賃條例,北京住建委指出,近年來,長租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等“租賃 互聯網 金融”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出現,現有法律文件層級和內容與現實需要的不匹配問題日益突出,亟需通過地方性立法加強北京市住房租賃的頂層設計,完善住房租賃管理制度體系,出臺《條例》既是落實黨中央“房住不炒”的舉措,也是完善北京市住房租賃制度體系的需要。

其中,《意見稿》提出了壹系列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的要求,並規範了網絡房源發布,加強了長租房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群租房等租賃市場新業態的監管。同時,建立了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明確租金過高將進行調控。

(截圖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

嚴管網絡房源發布、保護個人信息

本次《條例》***6章81條,包括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服務、培育和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在總則裏,《條例》明確,北京市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健全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通過租賃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

在出租與承租方面,《條例》明確了出租住房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情況;明確了出租與承租的權利義務;規範了租金押金收取;加強了短租住房管理;提倡租賃保險並建立糾紛化解機制。

其中,《條例》明確,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承租人的個人信息。

在租賃服務方面,《條例》擬加強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和監督。壹是設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準入條件。二是加強企業行為監管,包括規範信息公示和房源發布、控制資金池、實行合同網簽等。三是強化網絡平臺的信息核驗責任。

其中,《條例》要求,互聯網信息發布平臺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展示、推廣租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本次《條例》中相關條款有諸多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類似的表述,進壹步體現了新租賃市場中信息保護的理念,體現了新舊租賃市場的壹個本質區別。過去對於租客的權益保護中缺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而此次租賃條例則明確提及。

此外,在保護承租人權益方面,《條例》還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還租賃住房或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

加強住房租賃新業態監管

北京住建委指出,近年來,長租公寓、租金貸、短租房等“租賃 互聯網 金融”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出現,現有法律文件層級和內容與現實需要的不匹配問題日益突出,

針對近年來長租公寓爆雷問題,《條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壹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總和;超過的,收取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

針對近年來租賃房安全隱患問題,《條例》提出,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住房或其附屬設施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同時,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在租金貸的規範上,《條例》提出,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租金貸款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

針對群租房問題,《條例》規定,出租住房未按規劃設計的套、間出租的;出租住房不符合本市規定的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要求的;將住房的起居室、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單獨出租用於居住的,將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還將處以罰款。

針對短租房問題,《條例》還明確,出租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且按日或按小時收費的,應當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壹致同意。

嚴躍進表示,過去短租行為遊離於監管之外,對於小區的治安和管理等造成沖擊。可以看出,北京此次條例,針對租賃新業態積極管控,非常務實。

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

在培育和發展領域,《條例》擬規定鼓勵住房出租,推進為承租人賦權,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存量非居住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鼓勵利用閑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並給予相關配套政策支持。以及建立租金調控、信用管理機制。

其中,《條例》提出,北京市鼓勵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按規定建設租賃住房。鼓勵將低效、閑置的辦公、商業、旅(賓)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房屋建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按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將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的,水、電、燃氣、供熱價格執行居民生活類標準。

當前,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在多地都受到鼓勵,普遍觀點認為,利用存量土地開放不僅是對壹些存量土地的盤活,也避免了大城市新建租賃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得不遠離市區找地的窘境。

《條例》還提出,北京市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漲時,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房源的租金漲幅、查處哄擡租金行為等措施,調控住房租賃市場。必要時可以實行傭金或租金指導價。

值得註意的是,本次《條例》是繼7月30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後,再次提及租金指導價的文件。

嚴躍進認為,《條例》對租金指導價的表述值得關註,體現了北京對於租賃市場落實指導價的導向。考慮到此前深圳也提到制定租賃房參考價,預計隨著租賃市場的發展壯大,未來租金指導價或參考價制度將逐漸形成,成為租賃市場穩租金的重要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