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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申請公租房需要什麽條件

根據《贛州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家庭中至少有壹人取得市中心城區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必須在市中心城區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市政府批準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上列第(二)、(三)項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民政、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中心城區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變化情況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贛州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會同市(區)民政、市公安部門,以及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家庭、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十七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章貢區政府、市(區)民政部門及市公安、財政、監察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對廉租住房申請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應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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