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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麽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壹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壹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壹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準,獲得批準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壹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壹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擴展資料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百度百科-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