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銷售條件銷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部門備案的。
(三)退回原銷售或變相退回原銷售的商品房;
(四)采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五)分割出售商品房;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無資質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