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