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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2017)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的城鎮公租房保障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發放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或者實物配租公***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方式,對符合壹定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適度保障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公租房保障工作。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作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的,由實施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體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公積金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轄區內住房保障管理相關工作。第二章 規劃、建設、籌集管理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租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公租房保障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明確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選址和布點規劃、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年度實施計劃應當明確資金安排、建設用地安排、保障範圍與方式、租賃補貼數量、主要措施等內容。

年度實施計劃中的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市、區(縣)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並按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特別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將公租房保障規劃納入各層次城鄉規劃中,明確公租房的空間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公租房用地儲備規劃,明確公租房建設的具體地塊。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第九條 政府通過新建、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公租房。

“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特區的有關規定配建或者認購公租房,配建或者認購的公租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無償移交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第十條 公租房的籌集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第十壹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遵循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

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單套建築面積按40平方米左右控制並不得超過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應當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第十二條 公租房項目集中建設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時優先納入年度供應計劃。

公租房項目集中建設的,應當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對交通、就業、入學、醫療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並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消防等基礎設施以及公***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並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公租房項目的建設遵循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國有企業組織實施,也可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建設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和滿足基本生活的要求,完成室內裝飾裝修。其它方式籌集的公租房,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的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第十五條 公租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的產權,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公租房的不動產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