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住房租賃合同,依法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了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根據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