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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開鎖行業管理規定

轉摘:

關於《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機構:市法制辦 發布時間: 2015-04-24 索 引 號: 000000000/2015-01523790

關 鍵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主題分類: 其他

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進壹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更切合本市實際,更加科學、合理、可行,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壹、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5月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壹)來信請寄至:西安市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法規處;郵政編碼:710007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xafzbfgc@163.com

(三)傳真請發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4月22日

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活動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服務場所和從事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範圍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包括:

(壹)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寄賣業,舊車輛、舊移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七)機動車維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八)印刷業;

(九)開鎖業;

(十)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

(十壹)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

第四條管理體制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和開發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務、交通、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衛生、質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技術推廣 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效能。

第六條行業協會自律 旅館業、典當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本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引導、督促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責任。

第七條制止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特種行業、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八條表彰獎勵 公安機關對在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九條治安安全條件 從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壹)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按照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十條視頻監控要求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在經營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以及其他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視頻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壹條禁止設點收購廢舊金屬區域礦區、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區域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限制 開鎖業從業人員需經公安機關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訓。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場所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特種行業許可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已經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辦理許可需提交的材料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特種行業許可程序受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現場核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意見報市公安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變更和註銷 已經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到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備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含庫房)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備案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名單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尚未備案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個月內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備案信息變更和註銷已經備案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停業、歇業、轉業,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變更或者註銷備案信息。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治安責任人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同治安責任人。

第二十條治安責任 治安責任人承擔下列責任:

(壹)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排查治安隱患,落實內部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單位規模,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員;

(三)組織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指導。

經營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治安責任,制定治安防範措施,排查治安隱患。

第二十壹條從業人員從業規定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在經營場所內、經營活動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活動和人員,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經營場所內發生治安災害性事故時,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組織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援、處理;

(三)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誌。

第二十三條視頻監控資料管理要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並應當留存三十天以上。

典當業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六十天以上。

第二十四條服務對象登記要求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服務對象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將前款規定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物品管理要求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接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在物品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並遵守以下規定:

(壹)物品為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等,有電機的還應當登記電機號碼;

(三)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前款規定的照片、信息應當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禁止交易、承接的物品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接下列物品:

(壹)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來源不明、有贓物嫌疑或者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汙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旅館業治安管理要求旅館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要求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九條開鎖業治安管理要求 經營開鎖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接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托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拒絕;

(二)現場開鎖時,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托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註明聯系方式,並留存備查;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三十條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除衛生間外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於0.4米,寬度不小於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服務區域整體環境。營業時間內,服務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三)包廂、包間門不得安裝內鎖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的裝置;

(四)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的照明燈亮度應當能夠清晰辨明室內整體情況;

(五)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張貼治安管理相關標識;

(六)客房和按摩間必須明顯區分,並懸掛標識、標牌,按摩人員不得進入客房服務;

(七)禁止服務對象在按摩間留宿;

(八)不得在服務場所內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職責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監督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治安檢查;

(三)對從業人員免費進行治安安全防範知識培訓;

(四)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五)建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信息系統及治安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接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誌,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治安檢查要求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治安檢查證件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未出示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四條隱私保護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並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管理。

第三十六條部門協作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行政許可、備案登記、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發現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範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部門。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時,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職務違法行為預防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視頻監控設備品牌、銷售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維護單位等,不得向經營者收取視頻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等費用。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八條對公安機關的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處罰主體和援用規定對違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視頻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的,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刪改、傳播、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或者非法透漏有關個人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未經特種行業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單位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許可變更、註銷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未辦理許可變更、註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辦理備案及變更、註銷備案信息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未辦理備案,或者未變更、註銷備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規定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項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經營者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未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法交易、承接物品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交易、承接物品的,對經營者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違反公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為無準刻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開鎖業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壹)違反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壹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向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開鎖從業人員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培訓、傳授開鎖技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從事色情活動或者為色情活動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至二萬元罰款;

(二)為賭博、吸毒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至五萬元罰款;

(三)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至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至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對經營者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註銷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壹)《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特種行業許可證》到期後,無正當理由壹個月以上不申請換發新證的;

(五)《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壹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經營單位等。淩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足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於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是指桑拿、洗浴、足療,以及提供按摩服務的美容、美發、美體、養生等場所。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