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東催繳房租,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租客確實暫時有資金問題,房東應該予以理解,暫緩租金的收繳。
有利於維護雙方關系,租客也會對房東感恩,當然,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行為,這時就應該和租戶講明拖欠租金的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好書面催繳房租,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未收到催繳通知。
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和強行趕出,此類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法院審理後承租人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的糾紛,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賃的糾紛。
公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來已久,而且早就存在。
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尚在轉制或尚未轉制的國有物業公司自身的問題所致,暫不細述。
這裏主要討論私有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周期性影響較大。
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壹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松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
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
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壹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
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壹走了之。
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
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註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
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
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托,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托管理。
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系,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