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戶內的需要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需要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
暫住證的辦理流程為:
1、申請人需準備好個人的相關資料,例如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或者租房協議、房產證明的復印件等資料;
2、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由相關人員帶領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辦理;如果是暫住在居民家中的,則由其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即可。
暫住證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綜上所述,暫住證采取傳統人工登記管理方法,而居住證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暫住證主要是作為政府對非戶籍人員實施管理的工具。體現了動態管理功能。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